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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特殊教育學生因能力狀況改變或安置後明顯適應困難,應由學校邀集鑑輔
會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及校外其他相關人員
,偕同家長召開個案輔導會議。
前項個案輔導會議召開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學校應依個案輔導會議之議
決,進行一個月以上之輔導;輔導後經評估無具體成效者,學生得依第四
條規定申請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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