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因能力狀況改變或安置後明顯適應困難,應由學校邀集鑑輔 會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及校外其他相關人員 ,偕同家長召開個案輔導會議。 前項個案輔導會議召開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學校應依個案輔導會議之議 決,進行一個月以上之輔導;輔導後經評估無具體成效者,學生得依第四 條規定申請重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