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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鑑輔會應於前條第一項各款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內容、日期、時間及
地點等事項,以書面通知學生或家長。
評估報告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送達學生或家長。鑑定安置會議議決結果及
資格證明書,應以書面通知送達學生或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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