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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前條所列事項:
一、學前教育階段:設籍或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年滿三歲之幼
    兒。
二、國民教育階段: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讀本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或設籍本市且
    具身心障礙資格,申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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