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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園所之教師,應配合鑑輔會、學校或園所辦理鑑定、
安置及就學輔導,並由心評教師協助完成相關評估。
心評教師之教育訓練、分級、證書核發、工作職責、責任區分配及管理等
相關規定,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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