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園所之教師,應配合鑑輔會、學校或園所辦理鑑定、 安置及就學輔導,並由心評教師協助完成相關評估。 心評教師之教育訓練、分級、證書核發、工作職責、責任區分配及管理等 相關規定,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