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證明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 一、破損或其他因素致無法辨識使用。 二、更正個人身分資料欄位內容。 三、加註或變更考試評量服務措施。 資格證明書經補發或換發者,原證明書作廢。涉及特殊教育資格類別變更 、類別附註或逾重新鑑定日期等事項,應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辦理。 資格證明書之補發或換發,應由學生或家長向就讀園所、學籍所在學校或 原就讀學校之特殊教育業務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學校、園所應於協助備妥 相關文件後,送鑑輔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