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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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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僑生回國就讀國民中學,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在臺已具有
    合法居留身分或取得期限六十日以上停留許可,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
    十日內,檢具相關證件,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由本局視實際情
    形核定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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