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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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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國民中學經本局核定為額滿學校,該年級為額滿時,其學生轉學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辦理轉出,準用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學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改分發至
      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並填發額滿學校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
      發學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本局核定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
(三)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期間再受理學生轉入申請。學校應於每
      學期開學前一星期內辦理轉入作業;各校應公告各年級缺額及作業
      時間於校內及學校網頁,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且非寄居身分,並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
      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之學生,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其
      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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