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學生辦理轉學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家長或監護人以辦妥遷徙之持有戶籍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轉 出,並於三日內持轉學證明書向轉入學校申請辦理轉入。 (二)受理申請轉入學校,依申請轉入學生之戶籍資料,確認學區無誤准 予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三)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回函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 資料以掛號信件寄送轉入學校查收,不得經由家長轉送。 學生未完成轉學手續者,視為原就讀學校學生,原就讀學校負有追蹤 輔導之責,並應避免學生產生中輟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