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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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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辦理轉學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家長或監護人以辦妥遷徙之持有戶籍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轉
      出,並於三日內持轉學證明書向轉入學校申請辦理轉入。
(二)受理申請轉入學校,依申請轉入學生之戶籍資料,確認學區無誤准
      予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三)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回函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
      資料以掛號信件寄送轉入學校查收,不得經由家長轉送。
    學生未完成轉學手續者,視為原就讀學校學生,原就讀學校負有追蹤
    輔導之責,並應避免學生產生中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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