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下列規定安置及轉介轉學之學生,得免遷戶籍辦理轉學:
(一)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本局申請
,經核定就讀同一所學校。
(三)因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由額滿學校改分發之學生。
(四)屬同一戶籍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致兄弟姊妹分屬不同學校就讀者,
得申請隨其兄弟姊妹轉入未額滿之同一學校就讀。
(五)屬同一戶籍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因該區屬額滿學校致兄弟姊妹
分屬不同學校就讀,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優先申請隨其兄弟姊妹轉
入額滿之同一學校。但學校轉入人數有競額時,依設籍時間先後順
序遞補轉入:
1、弟妹出生時與兄姊設籍同戶籍,或兄弟姊妹同時遷入同戶籍。
2、戶籍設籍基準日為三月二十日,且額滿學校學區設籍滿二年。
(六)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非設籍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現
職服務學校就讀。
(八)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簿、原居
住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免辦理轉
學,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