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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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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置輔導方式及分工原則:
(一)以輔導處(室)為中輟生復學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學校社工
      、認輔教師等)統籌協助復學事宜,結合教務處、學務處(訓導處
      )及導師之專業力量,共同協助學生適應復學生活。
(二)學生完成復學手續後,至輔導處(室)報到,依據個案情形進行一
      日至一周之安置輔導課程。
(三)學生安置時間之長短由學生個別生活學習評量表現決定之。
(四)分工原則:
     1、輔導處(室):中輟學生復學之單一窗口,協助個案心理輔導、
        學校適應及親子師生溝通。教師及學務處無法處理之個案視需要
        由輔導處協助安排諮商輔導及生涯、生活、學習輔導等課程活動
        。
     2、學務處(訓導處):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外顯性行為個案之輔
        導工作。
     3、教務處:協助個案班級安置、成績處理、學習適應及補救教學。
     4、導師:協助個案班級及學校適應。導師於復學安置輔導期間,每
        日適時與個案會談,輔導其學校及班級適應。
     5、任課教師:適時協助個案課程學習,並協助辦理領域(學科)之
        成績評量,提供學生成績資料。
     6、認輔教師:協助個案復學生活與學校適應。每星期至少三次與個
        案晤談,至少進行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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