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績之處理:
(一)中輟學生復學後,如其中輟期間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應
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
理要點第二點第六款第三目規定辦理,由任課教師按領域(學科)
以補考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成績。
(二)中輟學生復學後,中途輟學原因消滅,其成績依現行成績評量相關
規定辦理。
(三)中輟學生復學後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1、已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2、尚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新北市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
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辦理。
(四)中輟學生復學後之成績處理,學校得在不違反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下,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訂定
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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