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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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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績之處理:
(一)中輟學生復學後,如其中輟期間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應
      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
      理要點第二點第六款第三目規定辦理,由任課教師按領域(學科)
      以補考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成績。
(二)中輟學生復學後,中途輟學原因消滅,其成績依現行成績評量相關
      規定辦理。
(三)中輟學生復學後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1、已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2、尚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新北市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
        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辦理。
(四)中輟學生復學後之成績處理,學校得在不違反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下,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訂定
      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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