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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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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原則:
(一)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應以零拒絕、隨時接受申請為原則,不得
      以銜接課程之理由拒絕,並積極協助其辦理復學相關程序。
(二)中輟學生辦理復學,應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
      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中輟時間達一年以上者銜接原
      中輟年級,未達一年者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召
      開個案安置會議決議之。
(三)特殊個案基於輔導需求,輔導處(室)得協同家長、導師、教務處
      、學務處(訓導處),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經提報中途輟學學生
      復學安置輔導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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