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置原則: (一)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應以零拒絕、隨時接受申請為原則,不得 以銜接課程之理由拒絕,並積極協助其辦理復學相關程序。 (二)中輟學生辦理復學,應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 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中輟時間達一年以上者銜接原 中輟年級,未達一年者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召 開個案安置會議決議之。 (三)特殊個案基於輔導需求,輔導處(室)得協同家長、導師、教務處 、學務處(訓導處),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經提報中途輟學學生 復學安置輔導會議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