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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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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學生於學習課程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於銷假後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缺考者,不
    得補行評量,其學習課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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