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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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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學習課程
      進行評量。
(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是否
      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
      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與導
      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提供,
        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不返校參加考試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評定。
     3、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
      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
      獎項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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