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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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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校應衡酌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實施評量,
      並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之學習課程、內容及方式;其評量
      調整措施,以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
      輔導計畫,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二)身心障礙學生因其學習課程之學習節數完全由特殊需求領域替代時
      ,該學習課程成績得採計特殊需求領域之評量結果。
(三)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接受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直接教學之學習課程時
      ,其成績評量除衡酌該生普通班之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外,應納入
      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教師之評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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