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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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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學生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別學習課程每次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之核計比例,由各校領
      域/科目教學研究會訂定。
(二)個別學習課程之各次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總和之平均數為該領
      域學期成績。
(三)各個別學習課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
      和再除以每週學習課程總節數為學習課程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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