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84337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5
五、學校學生定期學習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
    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
    期至多三次;其評量日期由學校擬定,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其
    評量方式由各領域/科目教學研究會決定之。
    前項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學校應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及建立命題與
    審題機制,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
    。
    學習課程之評量中,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最小化精神;彈性學習課
    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