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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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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學校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
    習課程(以下簡稱學習課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反映,依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加以評定: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曠課及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第二點規定之假別等紀錄。
(二)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其評量
      標準由學校訂定。
(三)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授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與
      學校活動學習等情形紀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
      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
      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紀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服
      務等情形紀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紀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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