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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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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本小組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扣除事假外之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
        勤管理規定第二點規定之假別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
        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獎懲:學生經獎懲抵銷後,未記滿三大過。
  (三)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
          動及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
          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
          動、科技及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
          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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