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學校應成立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每學期定 期召開學習評量相關會議,研議、審查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項。 本小組置成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 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