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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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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學生學習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得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及特殊才能等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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