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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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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得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情形之需要安排專案輔導。
    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課程之成績未達丙等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
    施,並得建立補行評量機制,其實施原則如下:
(一)補行評量範圍:
     1、以補行評量前一學期不及格學習課程為限。
     2、國民中學九年級下學期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學生,得補行評
        量當學期不及格領域。
(二)補行評量時間:
     1、除國民中學九年級下學期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學生,應於畢
        業典禮前辦理外,由學校自訂。
     2、學校應以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補行評量,學生逾期未參
        加者,除有不可抗力情形外,視同放棄補行評量機會。
(三)補行評量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四)成績計算: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課程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補行評量不及格者,以原始分數擇優採計。
(五)補行評量次數:每位學生得參加各學期各學習課程之補行評量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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