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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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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介聘以電腦作業方式,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單調。
(二)互調。
(三)多角調(先辦理三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五角調等)。
    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各校或幼兒園應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三
    分之一(尾數進一)供教師介聘,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於調動作
    業前一星期,提報本委員會。其缺額一經提報,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
    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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