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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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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介聘之教師,應檢具本市教師介聘他校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
    下:
(一)教師證書影本。
(二)教師現職聘約影本。
(三)其他積分審查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介聘應於每年公告及通知介聘之申請期間向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
    園提出;經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審查造冊後,於期限內轉送本委員
    會,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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