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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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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介聘審查方式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合格教師、試用教師期間及
    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除第一款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外,其他各款採計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其積分核給規定如
    下:
(一)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為四十分,其計分
      標準如下:
     1、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若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偏遠學校或幼兒園者,服務每滿一年
        另加給一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3、若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者,服務
        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4、若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者,服務
        每滿一年另加給三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5、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兼任(代)處室主任、園長(園主任)
        、支援本府所屬各機關教師,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
     6、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會計、學年
        主任、級導師、市輔導團團員、童軍團團長,服務每滿一年另加
        給一分。
     7、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兼任導師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零點
        五分。
     8、在同一學年度如兼任二種以上職務擇一採計;在同一學年度於現
        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年資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得
        以一半積分採計。
     9、教師服務期間之服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為第一目服務年
        資,不得採計為其他目加給分數。
(二)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為十分,
      其計分標準如下: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者,每年給一分。
     3、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者,採計一半積分。
(三)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最近連續五年獎懲積分最高:十五分,同
      一事實獎懲不得重複計算。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市級每紙給零點五分,中央級每
        紙給二分。
(四)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最近連續五年進修研習積分最高為十五分
      ,其計分標準如下: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及相關法規之
      進修研習,其中研習進修時數證明書必須經學校核章。研習進修一
      星期以上,每滿一星期給零點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星期
      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星期者不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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