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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
5-2
五之二、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如有偏遠地區學校,先行辦理自願赴偏遠
        地區學校服務,並經本市審查通過之教師單調介聘作業;經達成
        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
        前項優先辦理單調介聘作業,應於前點作業完成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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