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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
5-1
五之一、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如有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原住
        民重點學校及偏遠地區學校,先行辦理教師單調介聘作業;教師
        介聘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具原住民自治區學校該地區主要原住民族別身分之者。
    (二)具原住民族身分者。
    (三)具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者。
        前項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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