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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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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介聘他校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本條件:現任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除偏遠地區
      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外,以在同一學校
      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不續聘之情事。
     2、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經保送、保障入學或公費分發之教師,已依規定義務服務期滿者。
(三)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方得申請。
(四)依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相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五)新北市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另就服務年限有較長之規定者,從其規
      定。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
    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
    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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