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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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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
    別、類科別辦理,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
    務同一教育階段二種介聘科(類)別;若以非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
    須檢附三年內任教該學科(正式課程)一年以上之授課證明。
    專任輔導教師僅限申請專任輔導教師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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