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或幼 兒園報到。 無故不參加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 無故不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 ,且超額介聘作業所採計之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服務年資及其他 資格,自次學年度起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