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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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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或幼
      兒園報到。
      無故不參加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
      無故不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
      ,且超額介聘作業所採計之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服務年資及其他
      資格,自次學年度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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