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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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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請假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除病假、喪假或其他因
    不可抗力因素得事後補假外,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保護性個案或其
    他特殊個案,得由主要照顧人代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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