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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調整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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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學區之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劃定之學區,經學校或里長評估認有調整之必要時,邀集相關學
      校及鄰、里長召開評估會議充分溝通說明後,做成會議紀錄始得提
      出列入區公所提案。跨區公所之提案,應邀請相關區公所及學校列
      席學區協調會說明。
(二)前年度未獲核定之學區調整案,如欲重行提案時,應依前款重新召
      開評估會議,始得列入區公所提案。
(三)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各區公所
      ,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各區公所召開學區協調會,形成共
      識決議及建議調整案,建議案報由本府核定之。
(四)鄰近直轄市、縣市共同之學區案,應由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
      意後,列入區公所提案討論,並邀相關代表與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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