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校學區之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劃定之學區,經學校或里長評估認有調整之必要時,邀集相關學
校及鄰、里長召開評估會議充分溝通說明後,做成會議紀錄始得提
出列入區公所提案。跨區公所之提案,應邀請相關區公所及學校列
席學區協調會說明。
(二)前年度未獲核定之學區調整案,如欲重行提案時,應依前款重新召
開評估會議,始得列入區公所提案。
(三)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各區公所
,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各區公所召開學區協調會,形成共
識決議及建議調整案,建議案報由本府核定之。
(四)鄰近直轄市、縣市共同之學區案,應由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
意後,列入區公所提案討論,並邀相關代表與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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