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市學校學區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 布情形,劃分原則如下: (一)應均衡學校發展、考量就近入學、顧及通學安全、衡酌各校容量、 調適班級人數、配合社區發展。 (二)學區應以穩定為宜,如有新設學校、新社區成立、行政區域調整, 或其他突發致使原學區劃分顯與實際情形不符之情事發生時,得依 第四點規定辦理學區調整。 (三)本市額滿學校於學區調整時,以不增列學區為原則。 (四)為穩定師資及學生來源,劃分學區應以基本學區為原則,例外得依 第四點規定調整為自由學區或大學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