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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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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費請領規定:
(一)除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外(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
      減半),其他學雜費、書籍費、主食費、副食費按各學期請領。
(二)除學雜費不分全、半公費一律全額補助外(限有繳交學雜費者),
      其他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半公費者應比照全公費減半申請。
(三)第一學期新申請公費者,請領公費月數從九月至翌年一月止,共計
      五個月。業經本府核准在案者,請領公費月數從七月至翌年一月,
      共計七個月;第二學期從二月至六月止,共計五個月。
(四)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費者,需檢附聯合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
      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
(五)申請副食費,全公費者每月為二千八百元,半公費者每個月為一千
      四百元。
(六)全公費軍人遺族主食費每月以六百五十三元計算;半公費軍人遺族
      主食費每月以三百二十六元計算;全公費公教遺族主食費每月以三
      百零一元計算;半公費公教遺族不予核發主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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