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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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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得以下列方式遴用資源班兼任教學人員,以因應學生學習及教學
    需要:
(一)由資源班教師與校內具所需領域教學專長教師交換授課,其節數應
      對等補足。
(二)運用資源班編制員額轉換鐘點費,遴用校內具所需領域教學專長教
      師授課,或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各類校
      外特殊專才人員兼任。
    前項編制員額轉換,應配合資源班學期課程計畫為之,並經特推會審
    議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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