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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6
六、資源班教師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遴選具該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 育教師資格者擔任。其有兼任行政職務者,以特殊教育組(以下簡稱 特教組)組長為限;兼任其他行政職務者,應提報本局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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