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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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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學校應定期通報更新資源班服務學生資料,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後
        一個月內,填報資源班課表、教師授課課表等相關表件,以利本
        局列管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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