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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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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資源班原則上應設於學校中心位置及一樓,設於二樓以上者,應
        具合格之無障礙設施。資源班同一時段多組教學時,應保持互不
        干擾之學習環境,其面積以不小於普通教室二分之一為原則。
        學校應就課程及各領域(學科)教學需要,整體規劃資源班各教
        室之空間與功能,包括教學、閱讀、獨立學習、小組討論等區域
        ,並提供適切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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