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學生接受資源班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補充規定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優先採調整評量方式或成績計算比率等方式為之,評量內容及
通過標準參照同年級一般學生辦理。
(二)成績評量除含普通班之表現外,應納入資源班教師之評量結果。
(三)成績評量重點應包括領域學習內容及態度,兼顧定期及平時評量
,以教師自編紙筆測驗、實作評量或檔案評量等評量方式為之。
(四)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採前款方式評量者,得依教學目標,以資源
班教師自編測驗、觀察、操作、晤談或其他適當之替代評量方式
執行。
(五)資源班評量結果納入學期總成績時,得視需要於成績登錄時加註
說明。
學校特推會得參酌前項原則,訂定校內資源班學生成績評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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