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5060187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19
十九、學生於資源班之學習節數,應依個別需要適當安排於下列時段:
  (一)於原班該領域上課時段至資源班學習:得抽離該領域所有節數,
        並應優先以語文或數學領域為主。
  (二)於晨間活動、導師時間或午休等非領域學習時間或彈性學習節數
        為之。
  (三)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節數計入資源班教師授
        課節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