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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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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資源班教師授課之節數、服務人次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及導師每人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國民小學十九節、國
        民中學十六節,每節分鐘數比照普通班。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鐘
        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計算。如跨教育階段授課,其授課
        節數以該教師總授課分鐘數除以編制所屬教育階段之每節分鐘數
        換算。
  (二)每名教師每星期最低直接教學節數,國民小學十七節、國民中學
        十四節;最低服務人次六十人次。
  (三)每名教師應依學生需要,提供其在普通班學習之各項入班協助或
        訓練,每星期以二節計,並得合併整學期服務時間計算。
  (四)前二款之節數,得依各教師專長調整,報本局同意後實施。
  (五)每名教師每節直接教學以服務三名至六名學生為原則,每節教學
        人數超過或不足者,應提特推會審議;如因教學活動性質或學生
        人數等因素,得與其他專長教師協同教學,其服務人次,以該節
        之學生數除以教師數換算。
  (六)每星期直接教學總服務人次中,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不得超
        過五分之一。
  (七)資源班教師因兼任學校行政工作減授課之節數,應由全校總授課
        節數對等補足。
  (八)因授課需要,需與普通班教師相互支援授課時,以不超過該資源
        班授課總節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學校主管應依前項各款確實查核資源班教師授課時數與服務人次。
      第一項第三款之協助或訓練事項,包括學習情形之觀察評估與討論
      、教師諮詢、協同或示範教學、協助突發事件處理、班級宣導、參
      與相關專業服務、行為介入方案實施示範、學生助理人員訓練、家
      庭訪視,以及科技輔具使用訓練、評量調整方式練習、獨立學習指
      導等工作。
      依第一項第三款合併整學期服務時間計算者,每學期至少四十節,
      並應確實記錄服務內容及時間於服務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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