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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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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資源班教師之每學期教學開始、結束時間及教學方式,應比照普通
      班科任教師辦理,無法如期開始者,應報請校長同意後延後實施。
      但最晚不得逾開學日二日。
      前項教師未授課期間,應進行宣導、諮詢、觀察評估或入班協助等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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