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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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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
    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
    )實施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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