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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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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寒暑假學藝活動收費標準:每名學生應繳費用為教
      師授課鐘點費乘以上課節數除以零點七五再除以每班平均計費人數
      。
(二)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支用包含鐘點費及行政費
      兩部分:
     1、鐘點費佔百分之七十五,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新
        臺幣五百四十元,不列入兼代課時數計算。
     2、行政費佔百分之二十五,支給項目包括業務費、水電費、文具紙
        張、印刷費、材料費、生活輔導費、獎學金、加班費、雜支及其
        他教學相關設備、物品之購置或維修費用。
(三)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不得另收教材或講義費。
        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實際參與此項工
        作人員之加班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四)寒暑假期間,生活輔導教師得支領生活輔導費,每班每星期最高得
      支新臺幣六百六十五元。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
      導費。
(五)費用減收及退費規定如下:
     1、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
        活動費用。
     2、學生中途加入,應依實際上課週次比例辦理收費。
     3、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學校應依下列規
        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2)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
          三分之一。
     (4)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4、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六)留(到)校自習,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代收膳費外,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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