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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3
三、學校得依實際需求,規劃辦理學習輔導,課後學習活動及寒暑假學藝 活動,國民教育階段七年級至九年級均可實施;留(到)校自習以國 民教育階段九年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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