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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中小學教師假期進修及課程準備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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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一)假期進修:
     1、程序採自提計畫,內容則以自主為原則,每學年寒暑假期進修總
        時數不低於十五小時。
     2、寒暑假開始一個月前由教師向教務處提出假期進修計畫(可採個
        人或學習型組織方式),教務處應召集教師或教師會代表參與審
        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參加。
     (1)假期進修之實施,旨在提醒及鼓勵教師預作規劃,運用假期從
          事進修。
     (2)如教師進行非學位、非學分班之研習,另可依新北市國民中小
          學及幼稚園辦理教師進修及研習核章實施要點取得進修時數。
     3、進修內容可配合教學所需,或配合科技整合,亦可涵蓋第二專長
        生涯學習,以提昇教師專業,重享知識喜悅為依歸。其形式包括
        至大學或進修機構定期性進修、參加各類文教團體所舉辦之講座
        與活動,教師自組成長團體、教育有關之專書研讀、課程相關之
        參觀活動,觀賞教育相關影片、參加教育行政單位主辦或委辦之
        研習等。
     4、各校行政單位應視教師進修計畫之需求給予適當支援,教師會亦
        可以給予協助。
     5、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教輔導團應與市教師會積極蒐集進修
        資訊,研發教師進修個人檔案之登錄,以充實教師進修資源並便
        利進修之採認。
(二)課程準備:
     1、各校應於每學期結束一個月前訂定校內或校際之寒暑假課程準備
        計畫,並公告於各校網頁。
     2、時數以寒假不得低於七小時為原則,暑假不得低於二十一小時為
        原則,確切時數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利用寒暑假開始或結束前
        為之,並可分段實施,教師應準時參與。
     3、內容可包含課程設計、班級經營規劃、教具教案準備等,計畫內
        容應兼顧教師(含兼行政)之職務分配及工作特性。
     4、地點以校園為原則,各處室應配合服務,對教師在器材、場地、
        材料等需求儘量予以供應,家長如願參與研討應予協助。
     5、採全校集中或分散或與他校聯合由各校決定。
     6、教師之年資較淺者可酌增時數,唯以不超過該校一般教師時數之
        一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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