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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及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4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應檢具證明文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 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後,繕造補助名冊一式兩份,一份連同學生 之身分證明文件留校備查至少十年;另一份於規定期限內報府請撥經 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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