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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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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及個案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一)特推會:
     1、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轉銜會議決議,就身心障礙學生個
        別適應需求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
        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
     2、就身心障礙學生實際狀況,學校經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後,仍認
        為有減少該班級人數必要者,得減少該班級人數一至三人,並報
        本局核定。
(二)個案會議:針對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案
      會議,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並採均衡原則分散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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