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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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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及個案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一)特推會:
     1、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轉銜會議決議,優先安排適當教師
        擔任導師。
     2、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減少該班級人數一至三人,會
        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二)個案會議:
      針對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案會議,會議
      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並採均衡原則分散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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