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校編班原則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學生數均衡(同學年班級間男女學生數亦應均衡)。 (五)照護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教師應迴避擔任自己子女之導師職務。但各校因員額編制限制,專 案報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